2017年厦门市境外展会补贴政策

   2017年度厦门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6500万美元以下企业外经贸发展项目)
  申 报 指 南
  承办单位: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办公地点: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二层经济综合服务区B区32号窗口(云顶北路842号)
  办公电话:7703504 传真:7703534
  对外时间:9:00-12:00,13:00-17:00
  温馨提示:请仔细阅读本指南,通篇阅读完毕仍有疑问再电话咨询。
  资金拨付申请网络提交时间:2017年6月26日-2018年1月26日。
  书面材料提交时间:上半年项目提交时间为2017年7月3日至2017年8月4日,下半年项目提交时间为2017年12月18日至2018年1月26日,请按时提交,逾期不予受理,上半年项目不得于下半年补交(须确认进出口额的企业除外)。
  收件地点: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二层B区23、24、25号窗口。
  网址:www.smeimdf.org
  请企业经常留意网上“重要通知”栏目,选择“厦门市”查看。福建省外经贸厅的通知无需阅读。
  厦门市商务局
  2017年5月

  第一部分 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65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2880万元)以下、10万美元(含)(折合人民币66万元)以上;本年度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当年度进出口额不得为0;上年度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如进出口额未达10万美元,本年度进出口额须达10万美元(含)以上;我市企业通过一达通形成的出口数据,可计入本企业进出口额。服务贸易企业参加境外展会不受上述进出口额条件限制,但须向市商务局服务贸易处申请身份认定(咨询电话:2855873)。组展机构不受进出口额条件限制。
  (二)近五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四)按照项目申报要求已开展相关业务;
  (五)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申报项目条件
  (一)属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国际市场资金)扶持范围;
  (二)单个项目支出金额超过1万元人民币(含)。
  三、封顶额度规定
  2017年度每家企业最多可获扶持资金20万元,扶持项目另有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二部分 扶持范围及标准
  一、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
  (一)境外展览会
  1.展位费补助
  支持内容标准/定额(元)
  展位费(A类)30000
  展位费(B类)20000
  展位费(传统出口市场、重点新兴市场)按所属地区定额标准,不超过2个
  展位费(参加2017年我市重点境外展会且我市参展企业达10家及以上)展位费定额补助标准上浮10%
  说明:
  (1)境外展览会,指在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国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经济贸易展览会。
  (2)“A类”指欧洲、美加、日韩、澳新、南美;“B类”指其他国家和地区;传统出口市场(37个)包括: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西欧(法国、意大利、德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爱尔兰、英国、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挪威、瑞典、瑞士、冰岛和芬兰)、台湾、香港、澳门、东盟(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澳大利亚、新西兰;重点新兴市场(11个)包括:巴西、智利、 墨西哥、俄罗斯、波兰、南非、阿联酋、沙特阿拉伯、伊朗、印度、斯里兰卡。
  (3)展位费支持标准为:传统出口市场、重点新兴市场按所属地区的定额标准支持不超过2个展位(单个展位面积不得低于9平方米)。除此之外的展会,每个企业每个展会定额扶持1个展位,标准为3或2万元(参展面积不得低于9平方米)。对于2017年我市重点境外展会(附件1)且我市参展企业达10家(含)以上的,展位费定额补助标准上浮10%。组展机构须提前提交2017年境外重点展会参展企业信息备案表(附件2)。非重点展会达到我市参展企业10家以上的标准,可由组展机构提交相应信息申请增补为重点展会(附件2),并相应提高补助标准。多家组展机构可联合申请。
  (4)展位费实际支出高于1.0万元但低于按上述标准计算的金额,按实际支出金额予以支持。
  (5)境外展览会须在展览会结束的当年度申请资金支持,该类项目填报“境外展览会”,金额填报在“展位费”。
  2.参展人员经费补助
  支持内容标准/定额(元)
  参展人员经费补助(A类)10000
  参展人员经费补助(B类,不含港澳)5000
  参展人员经费补助(港澳)2000,不超过2人
  参展人员经费补助
  (传统出口市场、重点新兴市场)按所属地区定额标准,不超过2人
  说明:
  (1)“A类”指欧洲、美加、日韩、澳新、南美;“B类”指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
  (2)参展人员经费补助指对企业派出境外参展人员交通费及境外生活费用给予补助。参展人员须全程参展才可申请此项补助。该类项目填报“境外展览会”, 与展位费在同一项目中申报,金额填在“其他费用”。
  (3)参展人员经费补助标准为:每个企业每个展会补助1人,定额标准为1万元、0.5万元或0.2万元;传统出口市场、重点新兴市场按所属地区定额标准,可支持不超过2人。
  (4)参展人员经费须在展览会结束当年度申请资金支持。
  (二)企业管理体系认证
  支持内容定额(元)
  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5000
  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5000
  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5000
  卫生管理体系认证5000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5000
  说明:
  1.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只对企业初次认证的认证费或认证证书换证当年的审核费用予以支持,不支持咨询培训、年费等支出。
  2.企业进行管理体系认证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可通过www.cnca.gov.cn查询)进行认证。
  3.对不同的管理体系认证应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管理体系认证。
  4.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须在认证结束并取得证书的当年度申请资金支持,该类项目填报“管理体系认证”。
  (三)产品认证
  支持内容支持比例最高限额(元)
  产品认证50%10000
  说明:
  1.产品认证仅限于CE、E-MARK、UL(CUL)、FDA、GS和FCC认证。
  2.从事产品认证的机构应经我国或要求认证企业所在国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产品认证的合法资格。
  3.产品认证只对认证过程中发生的认证费用或产品检验检测费予以支持,除此之外的费用(如咨询、培训等)不予以支持。
  4.对不同的产品认证应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认证。
  5.产品认证须在认证结束并取得证书的当年度申请资金支持,该类项目填报“产品认证”。
  (四)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
  支持内容支持比例最高限额(元)
  境外广告50%20000
  境外商标注册50%20000
  购买境外商标使用权50%50000
  说明:
  1.企业所做广告类仅支持报刊杂志广告,须面向境外客户。
  2.企业在境外发布宣传广告,仅对广告费用予以支持;在境外进行产品商标注册,仅对商标注册费用予以支持。
  3.一家企业一年内在同一报刊、杂志上做广告只支持一次。
  4.每种产品在同一个国别(地区)只支持一次商标注册费用。
  5.境外广告、商标注册和购买境外商标使用权应按不同项目分别申报。
  6.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须在项目完成(广告合同结束或获得商标注册证书)的当年度申请资金支持,该类项目填报“商标注册”。
  7.购买境外商标使用权须于签订合同、实际支付购买费用并获得商标使用权的当年度申请资金支持,不论购买几个商标使用权,支持总额不超过5万元。
  8.该类项目填报“商标注册”,其中,境外广告项目填报“境外报刊杂志广告”,境外商标注册及购买境外商标使用权项目填报“境外商标注册”。
  二、境外专项推广活动(厦门精品展/厦门品牌展)
  (一)展位费补助
  支持内容标准(元)
  展位费20000/展位、30000/展位
  (符合条件上浮10%)
  说明:
  1.展位费按展会举办国家或地区展位补助标准予以补助,符合展位费标准上浮条件的,可相应提高补助标准,不限展位数。
  2.此项补助不计入企业年度资金额度,该类项目填报“境外展览会”,金额填报在“展位费”。
  3.本标准仅限参加厦门精品展或厦门品牌展的企业。
  (二)参展人员经费补助
  支持内容定额(元)人数
  参展人员经费补助
  (2个展位及以下)10000、5000、2000不超过2人
  参展人员经费补助
  (2个展位以上)10000、5000、2000不超过4人
  说明:
  1.参展人员经费补助指对企业派出参加厦门精品展或厦门品牌展的参展人员交通费及境外生活费用予以补助。
  2.参展人员经费按展会举办国家或地区参展人员补助标准予以补助,不限展位数,2个展位(含)以下的,人员费用补助不超过2人,2个展位以上的,人员费用补助不超过4人;参展人员须全程参展才可申请此项补助。
  3.此项补助不计入企业年度资金额度,该类项目填报“境外展览会”,金额填在“其他费用”,与展位费在同一项目中申报。
  4.本标准仅限参加厦门精品展或厦门品牌展的企业。
  (三)展品运费补助
  支持内容支持比例
  展品运费补助50%
  说明:
  1.展品运费补助指对企业参加厦门精品展或厦门品牌展的展品运费及回运费给予补助。
  2.展品运费补助标准为企业参展实际发生展品运费的50%。
  3.此项补助不计入企业年度资金额度,该类项目填报“境外展览会”,项目名称填报为“***展展品运费补助”,金额填在“其他费用”。
  4.本项补助仅限参加厦门精品展或厦门品牌展的企业。
  三、其他项目(申报方式另行通知)
  (一)外贸电子商务
  支持内容支持比例最高限额(元)
  企业信息管理系统50%10000
  运用电子商务平台/10000
  说明:
  1.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是指开发外贸业务单证管理、客户供应商管理、产品管理等外贸业务流程一体化的信息化管理项目。信息管理系统须取得软件产品证书。
  2.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商应是依法注册、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且须取得软件企业认证证书并同时通过ISO和CMMI认证。
  3.开发信息管理系统只支持一次性的建设开发费用,不支持后期维护、改版、升级等费用,不支持购买机器、设备等费用。
  4.每个企业终身只支持一次信息管理系统项目。
  5.企业运用电子商务平台项目(限阿里巴巴、环球资源、亚马逊、Adwords、中国制造、环球市场、敦煌网、大龙网、慧聪网、米奥会展E路通),单个平台定额补助1万元。
  6.支持企业运用电子商务平台推广本企业产品,非推广本企业产品的不予支持;只支持平台推广费用,不支持排名等其他费用。
  7.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和运用电子商务平台应按不同项目分别申报。
  8.电子商务须在项目完成的当年度申请资金支持。
  (二)海外仓
  支持内容支持比例最高限额(元)
  海外仓租金50%50000
  说明:
  1.海外仓指企业运用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业务模式,在境外租用海外仓分销分拨产品。
  2.海外仓租金须于签订合同、实际支付租金的当年度申请资金扶持。
  (三)国际营销服务网络建设
  支持内容支持比例最高限额(元)
  场地租金50%100000
  说明:
  1. 国际营销服务网络建设指企业参加(入驻)境外商品城、展示中心等场所长期租赁场地(不少于6个月)展示和销售产品。
  2.场地租金须于签订合同、实际支付租金的当年度申请资金扶持。
  (四)境外专项推广活动(厦门精品展/厦门品牌展)承办单位公共费用补助
  支持内容展位数(个)标准(元)
  公共费用30(含)-50300000
  50(含)-80400000
  80(含)-100500000
  100(含)以上600000
  说明:
  1.承办单位公共费用指专项推广活动所发生的各项公共支出,包括公共区域租金、公共布展费、公共宣传费及承办费用等。
  2.此项补助由承办单位提交申请,不计入企业年度资金额度。展览公司不计入参展企业家数,其展位不计入展位数。
  3.公共费用支持标准为:30个展位(含)以上的公共费用补助不超过30万元,50个展位(含)以上的公共费用补助不超过40万元,80个展位(含)以上的公共费用补助不超过50万元,100个展位(含)以上的公共费用补助不超过60万元。
  (五)境外专项推广活动(厦门精品展/厦门品牌展)采购商信息及资信调查费用补助
  支持内容支持比例/标准
  采购商信息购买费100%
  资信调查费5家
  说明:
  1.支持组展机构购买厦门精品展(厦门品牌展)行业主要采购商信息供参展企业查询。
  2.每家参展企业最多可获得5家采购商资信调查免费额度。
  3.此项补助由承办单位申请,不计入企业年度资金额度。
  (六)境外展会代理资格奖励
  支持内容本市参展企业(家)标准(元)
  代理资格奖励(主办境外展会、境外展会总代理)10(含)-2050000
  20(含)-30100000
  30(含)以上150000
  代理资格奖励(境外展会一级代理)10(含)-2030000
  20(含)-3060000
  30(含)以上100000
  说明:
  1.境外展会代理资格奖励指对于经我国主管部门批准于境外主办展会、获得境外展会总代理(省级以上)和一级代理资格,且组织本市企业参展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本市组展机构给予奖励。总代理和一级代理均指直接从展会组委会取得的代理资格,总代理指省级以上总代理(不含厦门总代理),独家代理视同总代理。
  2.境外展会代理资格奖励标准为:对于主办境外展会、获得境外展会总代理资格和独家代理资格,且组织本市企业参加该展会达到10家(含)以上的本市组展机构,奖励5万元;20家(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30家(含)以上的,奖励15万元。对于获得境外展会一级代理资格,且组织本市企业参加该展会达到10家(含)以上的本市组展机构,奖励3万元;20家(含)以上的,奖励6万元;30家(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此项奖励不计入企业年度资金额度。
  3.单家企业参展面积不得低于9平方米,参展面积不足9平方米的企业不计入参展企业家数,展览公司不计入参展企业家数。
  第三部分 申报程序
  申请企业需要通过资质审核、资金拨付申请、材料送审等几个环节。具体步骤如下:
  (一)资质审核(在线注册)
  登录www.smeimdf.org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点击“在线注册”, 逐项填写,不能漏填。单位简介200字左右。
  网上注册常年开放,申请单位可随时上网注册,密码自行设置,系统自动生成用户名。注册完毕,需要进行审核和公示。如果提交三天后仍然显示“企业资质未审核”,说明填写的资料有问题,请与承办单位联系。此步骤暂不必报送书面材料,等到“材料送审”这一步骤再报送。
  特别强调:已注册单位不要重复注册(终身只需注册1次),要牢记用户名及密码!如遇公司重要信息变更、用户名或密码遗忘等情况请使用工作联系单(附件3)与承办单位联系。
  (二)资金拨付网络申请
  项目执行完毕后可进行申请。登录资金申请网站,点击“项目申报”---“资金拨付申请”填写拨付申请表。“项目小结”一栏须包含项目实施时间、地点、过程和成效等要素,200字左右。申请单位填报资金拨付申请时, 项目不得进行拆分、组合。所填报、提交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017年度项目中涉及的汇率问题,申报材料中有明确标示的,可参照实际汇率执行。无明确标示或按实际汇率执行较为困难的,按2017年6月30日人行公布的中间价计算。
  资金拨付申请环节,不要点击“暂存”,直接点击“提交”。在项目正式审核前,已提交的内容在网上仍然可以修改。资金拨付申请时间如有变化,请留意网上通知。
  (三)书面材料送审
  申请单位务必将资金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承办单位审核。书面材料审核一般安排一段时间集中受理,而不是随机、随时办理的,请经办人员常关注网上“重要通知” 栏目。
  承办单位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把通过审核的项目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批准、公示。这个过程较费时,因此申请单位申报的项目可能长时间显示“项目未受理”。网上批准的支持金额一般情况下是最后兑现的金额,但可能因资金盘子等情况对支持金额进行调整。
  (四)审计及绩效评价
  我市每年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适时开展绩效评价,请资金申请单位规范财务管理,妥善保存材料档案,配合审计及绩效评价。
  (五)违规处理
  对违反《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及本《申报指南》规定,或采用虚报、伪报项目(如展位电子照片、发票、银行付款回单等造假,虚报展位价格等)欺骗手段获得支持金额的申请单位予以严惩。对于首次违规,取消该次项目的扶持;同一家企业第二次违规,取消该企业当年度补助;第三次违规,纳入黑名单库,取消该企业今后申报各项补助资格,并通报和报送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部分 申报材料
  说明:不论当年有几个项目,企业注册登记表和有效登记证书复印件只需提交一套。其他表格和材料复印件每个项目一式一份。
  资金申请单位须准备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一、企业注册登记表、资金拨付申请表
  资金拨付申请网上提交后,无须经过网络审核即可点击“输出申请表”,打印以上两种表格。
  二、有效登记证书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外资企业:《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
  内资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1份。
  三、发票* 付款凭证* 记账凭证*(装订成册)
  1.打*号的表示除提供复印件外,还需查验原件。原件经承办单位核对后,加盖“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审核专用章”退回申请单位,下同。
  2.提供境外有效财务凭证的,应自行将凭证主要内容译成中文标注在凭证上,提供的有效财务凭证金额中含非支持内容时,申报单位应自行拆分出属于支持范围的费用,并标注在凭证复印件上。
  3.付款凭证为参加活动单位交付项目资金的银行转账回单。对现金支付或通过其他途径支付的票据(比如汇票)不予受理,支票头不能单独作为付款凭证使用。
  四、各项目还应提交的材料
  (一)境外展览会
  1.展位材料(含展会名称、时间、地点、展位面积、展位费)
  2.出国任务批件或参展人员因私护照*首页(人头像)、出入境记录和签证记录(出入境日期须涵盖展会全程)。持电子港澳通行证或持新护照走电子通道的企业,还需提供“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本人持身份证及护照到出入境管理处打印)
  3.参展人员经费补助只需提供“资金项目拨付申请表”及护照*
  4.参展人员如非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还须提供(以下四者之一):
  □ 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截至申报之日已连续缴交不少于180天、展后补交不予认可)
  □ 缴纳社保记录(截至申报之日已连续缴交不少于180天、展后补交不予认可)
  □ 外籍人员就业证
  □ 股东身份证明(即商事主体公示信息截图)
  5.通过客户、中介获得展位,且客户、中介不是专业展览公司或商协会的,还须提供:客户或中介与组展商之间的合同(协议)、付款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6.参展材料(以下三者选二):
  □ 展位现场全角度视频或照片彩色打印件(显示参展人员、楣板、展品;电子版备查)
  □ 会刊*
  □ 参展证*
  7.厦门精品展和厦门品牌展展位费补助及参展人员经费补助按上述境外展览会规定提交材料
  (二)管理体系认证
  1.合同*
  2.认证证书*
  (三)产品认证
  1.合同(报价单)*
  2.认证证书*
  3.授权性文件或合作材料(通过中介认证的)
  4.通过国内认证机构认证及发证的,还要提供“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实验室认可证书
  (四)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
  1.境外广告
  (1)合同*
  (2)广告刊物* (首期、中间、末期各一份)
  2.商标注册
  (1)合同*(中介方非专业商标代理机构的,还需提供国家商标局报价或外方报价)
  (2)注册商标证书*
  3.购买境外商标使用权
  (1)合同*
  (2)所购境外商标注册证书*
  (3)授权使用文件*
  (五)厦门精品展/品牌展展品运费
  (1)合同*(含展品品名、重量或体积、费率)
  (六)外贸电子商务
  1.企业信息管理系统
  (1)合同*
  (2)信息系统软件截图打印件
  (3)软件产品证书
  (4)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商资质复印件(ISO及CMMI证书)
  2.运用电子商务平台
  (1)合同*
  (2)推广商品网址及截图打印件
  (七)海外仓
  1.合同*
  2.海外仓业主产权证明或出租方有权处置海外仓的证明材料
  3.申请企业产品于海外仓的视频或照片(电子版)
  (八)国际营销服务网络建设
  1.入驻合同或协议*(租期不少于6个月)
  2.派驻海外营销人员出国任务批件或参展人员因私护照*首页(人头像)、出入境记录和签证记录(连续在营销网络所在国家或地区不少于30天)
  3.派驻海外营销人员如非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还须提供(以下四者之一):
  □ 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派出后补交不予认可)
  □ 缴纳社保记录(派出后补交不予认可)
  □ 外籍人员就业证
  □ 股东身份证明(即商事主体公示信息截图)
  4.境外经营场所全角度视频或照片彩色打印件(显示派驻人员、商品、公司标牌等)
  5. 企业入驻的境外商品城或展示中心网址及截图打印件
  (九)厦门精品展/品牌展承办单位公共费用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展会总结报告及公共费用申请报告加盖公章(含展会情况及成效、申请公共费用内容)
  (3)本市参展企业名单((含企业名称、展位数量、展位编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是否特装展位须备注)
  (4)合同*(包括:与展会主办方或组委会签订的场地或展位合同、公共布展合同、公共宣传合同、制作公共宣传材料合同等)
  (5)记账凭证(装订成册)*发票*付款凭证
  (6)展位现场全角度视频或照片彩色打印件(电子版,显示参展人员、楣板、展品)
  (7)派出工作人员出国任务批件或参展人员因私护照*首页(人头像)、出入境记录和签证记录(出入境日期须涵盖展会全程)
  (8)派出工作人员如非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还须提供(以下四者之一):
  □ 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截至申报之日已连续缴交不少于180天、展后补交不予认可)
  □ 缴纳社保记录(截至申报之日已连续缴交不少于180天、展后补交不予认可)
  □ 外籍人员就业证
  □ 股东身份证明(即商事主体公示信息截图)
  (十)厦门精品展/品牌展采购商信息及资信调查费用
  (1)合同*
  (十一)境外展会代理资格奖励
  1.境外展会代理资格证明材料*
  2.展位或光地合同*(含展会名称、时间、地点、展位面积、展位费)
  3.展位现场全角度视频或照片彩色打印件(电子版,显示参展人员、楣板、展品)
  4.本市参展企业名单(含企业名称、展位数量、展位编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